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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水上救生志工協會章程
| 2007年5月5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96年3月3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09631810200號函核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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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章 總則 | ||||
|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水上救生志工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 本會以宣導水上安全,普及水上救生教育,訓練合格救生員,防溺救溺, 維護水上安全及環境保護,服務社會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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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會員 | ||||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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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| ||||
|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六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十八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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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會 議 | ||||
|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,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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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| ||||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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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附 則 | ||||
|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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